近代物理研究所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建立健全所内规章制度体系,提高规章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国科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中国科学院章程》确定的规章制度制定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贯彻研究所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所各职能部门、研究室组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所内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议、审定、发布、解释、修改、废止均依照本办法。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研究所公布的对全所各部门、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研究所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工作规则、规程、标准、工作说明及图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规章的附件或者单独发布,其效力由规章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须在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度审核小组负责所内规章制度的统筹审核、监督工作,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建设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度审核会议,印发、公布、汇编各类规章制度等具体事务。监察审计处负责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六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定应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一般应当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机关、施行日期、风险防控点、操作流程等。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会签、审核、审定(议)、发布、解释。 

  第二章  计划与立项 

  第九条  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制度审核小组组织制定和执行。所内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报请制度审核小组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适用范围、参考文本、拟解决的问题等事项。经制度审核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所务会、党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 

  第十条  研究所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立项,由综合办公室下发立项通知组织申报,如遇特殊情况,可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补充立项。编制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在上一年年底以前拟订,由部内各单位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制度审核小组汇总研审核后,报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起草(修正)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规章制度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名称、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监督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主管部门或负责解释的部门、申诉或复议部门、生效或施行日期等。 

  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中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主要内容、实施和执行以及其他问题等。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它部门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它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先征求其它职能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制度,然后征得主管所领导同意后,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综合办公室,报请制度审核小组审核。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应由其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接收规章制度草案后,提交制度审核小组审阅,同时组织制度审核会议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草案起草部门应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宪法、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研究所的发展规划; 

  (三)是否与研究所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五)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和针对性; 

  (六)制度制定的管理权限是否与其他部门冲突,管理手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七)其它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存在问题的规章制度,制度审核工作小组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有下列情形的,制度审核工作小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起草的规章制度不完备,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审核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该由制度审核小组召开相关部门、专家参与的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制度审核小组的意见报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制度审核小组会定期对所内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对所内规章制度做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正: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2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十九条  制度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对执行满5年的所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规章制度的修正、废止,由相关部门报制度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由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由综合办公室公布制度建设清单。 

  第六章  发布与解释 

  第二十条  经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起草单位提交综合办公室按照所内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中国共产党近代物理研究所委员会等名义发布施行,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将规章制度按照研究所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他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综合办公室对发布的规章制度整理汇编为标准文本,各部门负责对所制定制度的组织宣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综合办公室整理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同一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规章制度,可在征得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经制度审核小组审核、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确定施行日期应全面、充分考虑时间先后及新旧条款之间的衔接;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应报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并同该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各局、直属机构、地方单位征求我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由制度建设工作小组综合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复函。涉及到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报主管所长或制度审核小组审定后回复。 

  第二十六条  制度建设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对形成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制度建设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91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