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物理研究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近代物理研究所货币资金的核算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生差错和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一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所控股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本规范,也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部门或公司的业务特点,制订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务部门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财务稽核监管人员、货币资金管理人员对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我所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实行财务会计岗位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设立独立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管理的人员——出纳,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叉复核、盘点,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互不重叠,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我所对从事出纳岗位的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并要求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出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首先,经审核报销岗位会计人员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不同的授权批准控制签批程序,办理符合财务要求的手续后,填写规范的货币资金收付款记帐凭证,再由出纳据此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款业务。具体包括: 

  1. 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任何人不得例外。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的前提下,所有经济业务最少须有三人以上办理方为有效,即经办人、复核审批、会计制证,对不同金额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按规定的不同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办理。 

  2. 授权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会计经办人、出纳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经办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 支付申请。所属各业务部门因公用款时,应按规定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借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 支付复核。审核及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写付款凭证,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平时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二条  出纳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按政策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办理现金收支。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异地业务通过银行汇款结算。 

  第十三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五条  日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应负责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会计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复核、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出纳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主管会计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查明不符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及时处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严格按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  票据必须按编号连续使用,各联的用途按规定使用,已使用过的发票、收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与现金收付款记录相关的票据必须统一装订,统一保管,作为会计档案一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收费、往来票价的购买、保管、使用,按财政部或甘肃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并接受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类与现金收支相关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由主管会计会同财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按法规政策规定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使用发票和收据造成的损失和问题的,由票据的相应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经办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视同为一种单位承担信用保证的专用票据,由财务部门经办人配合银行共同承担其开通、使用、注销、监管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专人保管,银行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暂定为出纳)保管。严禁出纳或会计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审批手续,并做好用印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网上银行的开通、使用、注销、管理,必须符合银行规定和安全交易规程,实行双人复核,大额交易必须履行财务主管审核监督制度,确保交易安全、合法、真实。 

  第五章  货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负有对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的责任,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会计、出纳,应各事其责,不得越权或代行他人之责,更不得推委扯皮。 

  第三十一条  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义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认真盘点、核对、复核等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 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不到位而致使货币资金发生损失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7214日所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