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物理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16204),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近代物理所各项经中国科学院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立项,使用专项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自筹资金是指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和需求自行筹集和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或维修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基本建设专项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第三章  预算及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编制项目预算,要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纳入近代物理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项目。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中国科学院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中科院项目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基建项目开始实施前,基建管理部门根据院批复的投资规模和经费来源,本着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含基本收支预算),报所务会研究批准后执行,零星维修改造项目,也要编制详细的计划,经由主管所领导审批后,纳入研究所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报经所务会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上报,经审核批准后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和执行中,资产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对项目建设部门督促和指导,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的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按照《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财会字第45号文进行,便于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账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科目反映初步设计和基建投资概预算的投资内容。明细账按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具体投资项目设账。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的账簿。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核算中属于国库支付款项的,根据国库支付要求核算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收支业务;其它自筹支付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算,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十六条  月末,纳入院基建核算的基本建设项目账与近代物理所《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核算并账,总括反映基建投资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备查账与事业收支账同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财政。 

              第五章  基建项目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入等。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建设阶段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竞标前应该对投标人以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下一会计年度的财务预测报告行严格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协议正本及合同结算书原件报资产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财务处组织并参加建设工程合同会审和公开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招标文件的会审,重点审查涉及财务方面的条款,包括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建设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量保证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工程管理部审核,资产财务处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筹措、调度资金,保证资金需求,合理储备资金。对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国家基建投资,资产财务处要及时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合同规定承包商需出具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承包商应提供我方认可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否则不予支付预付款。 

  第三十一条  资产财务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近代物理所办理付款。合同范围内付款审批签字,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下的款项支付由主管所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单位法人审批;其他费用报销按照《近代物理所财务支出审批办法》规定权限签字执行。项目部办理付款时,应向资产财务处提交以下文件: 

  (一)工程合同请款单、支出凭单; 

  (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的发票或收据; 

  (三)合同首页、盖章页、付款条款页复印件; 

  (四)付款条件鉴证文件,如到货单、验收单、结算单,工程报量单等,以上文件均由监理和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签字。 

  (五)承包商来函、项目部请示等相关文件。 

  会计人员应当对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项目部提交的鉴证文件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付款必须到达合同约定的账户,特殊情况需要支付到非合同约定的账户时,必须有承包商的书面要求,由承包商出具正式发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对已验收的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结算前累计付款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80%,以免冒支。 

  第三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满由资产使用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工程管理部审核,资产财务处按合同规定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费依据近代物理所年度部门费用预算控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费同时依据《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有关标准控制。工程管理费支付程序按照近代物理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资产财务处定期编制建设工程支出情况表、工程管理费用预算对比表,提出阶段控制调整意见。    

  第七章  项目竣工决算阶段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和程序,按制度要求编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沟通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本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四十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基本建设项目各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的审核、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应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四十三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当对工程剩余物资进行清理,对需处置的剩余物资,应当报所务会及主管所长审批,收入报资产财务处冲减建设成本。项目部现场使用的办公设备由资产财务处清点入库或移交其他项目。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全部结算后,资产财务处负责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管理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九条 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五十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项目取消和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后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五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第五十五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上交财政。

  第十章  绩效评价及项目分析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五十九条  根据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近代物理所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是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各项目管理部门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